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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办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    

1、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查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3、决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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